解析:
1.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据其所达到的伤残级别支付一笔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该金额按照固定比例确定,即九级伤残的对应金额是9个月的个人工资总额。
2.当员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或聘用合约届满时予以终止,或是劳动者主动选择结束与其之间的任何长期关系(如劳动、聘用等)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划拨一笔款项作为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同时由用人单位根据规定向劳动者发放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