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现行的劳动法律并未明确限定年休假期必须于年底或者某个特定时期内进行休息,实际上可以根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商议来灵活确定。
然而,若公司确实由于业务需求无法为员工提供年休假,经过员工本人的同意,也可以选择不安排其享受年休假。
对于那些应该享有但未能得到充分休息的年休假天数,公司有责任按照该员工每日工资收入的300%标准支付相应的年休假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