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交通法规中,对于违章行为的处罚依据相对明确。对于记分为六分并罚款金额为两百元人民币的违法行为,具体界定如下:
当交通指示灯(包括机动车信号灯与非机动车信号灯)显示为绿色灯光时,允许各类机动车辆通行,但需注意对于转弯车辆应保障其行驶不会对正在通过该路段的直行车辆及行人造成阻碍;换言之,即使绿灯亮起,但若有的车辆越过了停止线,亦允许其继续前行;然而若是交通指示灯显示红色灯光,则所有车辆均需避免通行。在没有设计人行横道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行人以及骑行者应严格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提示进行驾驶或行进。同样地,当交通指示灯显示为红色灯光时,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在不影响其他被允许通行车辆和行人的情况下,允许右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