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被告无法寻获,法官可采用向社会大众公布相关信息的公告送达方式来安排所有重要的法律文书,其中包括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
假如被告在已定的开庭时间未能到场参与诉讼,法院有权依据法律法则,对案子进行缺席审判。
当受送达者的下落处于未知状态,或者其他相应的方式皆无法将文件送达给对方时,只能借助于公告送达这项手法。
自发布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满六十日便被公认为有效送达。
在公告送达的过程中,需在案卷中详细记录事情的缘由以及具体经过。
若原告经法庭以传票传召后,仍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出席,或未得到法庭许可而擅自退出诉讼,都可能被视为要求撤诉的行为。
同样地,如果被告提出反诉,法庭也可以采取缺席判决的决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