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离婚诉讼所在法院的权威界定范围如下:
首先,对于普通自然人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其次,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常居地不相吻合,则应由其常居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受理;
再者,如果有任何一方配偶苦守其终身居住地超过一整年后,才决定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要求,那么此时,应该由提出该诉求的一方向其现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诉讼文件;
最后,如果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持续了一整年以上,且其中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时并未明确表示其常居地,那么此时,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来负责审理此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