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实际上不具备这种法律效力。关于借款的款项未在已经签字盖章并留白供书写的纸张上明确填写,表明双方之间并不实际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这份借条在法律层面不被认可为有效文件。对于债权人来说,为了主张债务存在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证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