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到了意外伤害,并非所有情况都属于工伤范畴,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方面,如果员工在上班往返途中因为自身原因而跌倒,则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
另一方面,如果员工在上班途中遭遇了由交通事故引发的摔伤事件,而且该员工在事故中承担了主要或全责,那么他们同样也无法获得工伤认定。
最后,如果员工在上班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但并非由于其个人原因造成的主要责任方,此时他们应该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法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受到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通常会被认定为工伤。
因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被视为工伤事件而言,要进行认定应综合考虑以下四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目的性,也就是员工必须是为了上下班这一议题进行必要的工作与生活行为;
其次是时间因素,即员工上下班的时间安排是否合理恰当;
第三是空间概念,也就是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必须采取合理的线路以回到其工作岗位及亲属(如配偶、父母或子女)的住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