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问题,并无强制要求必须进行公证。
因为只要该协议中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法规的精神,便可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之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均有权就彼此获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可以选择将其所获的财产权益划分为各自独立拥有、共同共享和部分各自掌控、部分相互分享等不同方式。
对于此类约定,建议应采取书面形式。
在实际操作中,若未能就以上事项加以明示或存在不清晰之处时,则需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与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作为补充规范。
在此过程中,夫妻间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将对他们双方具有约束力。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他们所获的财产权益为各自单独享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背负债务时,而相对人知情此项约定后,该债务应由该配偶方的个人财产负责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