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公安部门的刑事强制措施过程中,无需取得法院或是检察院的批准与授权,公安局便可依据具体案件的性质,自行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之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若案件正处于初期阶段,犯罪嫌疑人为保障其权益,可通过其聘请的辩护律师或直系亲属向公安机关提出相应申请。
经刑事侦查部门、检察部门的深入审查之后,如发现此案并不构成刑事犯罪,那么由案发阶段负责该案件的相关机构批准并认可该申请即可,无须经由法院进行公开审判。
反之,若经刑事侦查机关进行周密调查,证实犯罪事实确凿,所犯罪行已经符合既定罪名,警方将依法将其诉至法院,在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环节后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