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系指机动车驾驶人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经许可擅自逃离事故现场,导致交通事故所引发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无法明确界定,其主要目的在于推卸或逃避责任的行为。
对此类行为的判定,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我们需考查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自身已经造成交通事故,涉及到的考虑因素不仅仅局限于行为人的陈述,更重要的是从肇事当时的时间、地点、道路状况、行为人拥有的知识和经验等多方位、立体化地全面评估其对事故的认知程度,以期准确判断其是否构成逃逸。
若行为人对于其实施的驾驶行为并未认识到已经造成交通事故,由于其主观意识中缺乏相关认知,故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其次,我们要关注行为人是否具有规避法律制裁的主观意图,这包括了躲避刑事法律惩处以及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的追究。
最后,我们则要检查行为人在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行为人在接受事故处理机构首次处理之前这段特定时期内发生的逃离行动才能够构成我们目前讨论的“逃逸”。
然而,对于那些为了避免法律追究而出走事故现场,随后因内心良善觉醒而返回现场接受处理,或者离开现场不久就被公安机关阻拦、查获的情形,都不会改变“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成立的现实。
在这里,我们需要强调,“交通肇事逃逸”并不等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须以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已达到“交通肇事罪”的严重程度为前提,此时的“逃逸”仅作为量刑加重的依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