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劳动者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者,其所获得的赔偿款项主要包括:
首先,从社保部门一次性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标准为11个月的该员工薪资;
其次,当劳动合同自然到期而结束或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时,雇佣方需承担另行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数额一般为15个月乘以2551元年薪,即可得出38,265元人民币这一数额;
最后,还需要偿还给工伤保险基金一定的费用,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个金额通常是4个月乘以2551元年薪,即10,204元人民币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