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股权代持协议所蕴含的风险主要包括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被质疑,使得实际出资方(匿名股东)难以对公司行使追索权;以及实际投入资本者(匿名股东)在利益方面受到损害等因素。
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措施中,股权代持通常被作为一项常用的持股方式而得到广泛采用。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