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养老保险领取地域的相关法律明文规定如下:
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之人,若其个人账户和社保关系皆属户籍所在地的,则应该到原籍户口所在地领取相应的养老金福利待遇;若参保人的社保关系非原籍户口所在地者,而在他处所累积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费达到十年以上,那么这类个案可以选择在社保缴费累积时间最长的地区进行养老金的领取;如果参保人有多处社保缴费记录且各地区的缴费年限都未达到十年,他们亦可将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迁移至他们最初拥有户籍的地方进行养老金的领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