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第一种情形,作为行为实行者的被告自身采取了一定程度的威胁手段,导致对方向其承受压力(该压力是为了使行为人或其接触到的公民、亲戚和朋友遭受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方面的损失,或者是为了损害法人的荣誉、名誉及财产);
然后,针对这种压力,对方可能会选择无奈之下违背内心真实意愿地执行某种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涉及涉及胁迫行为与签署合同之间关系的问题。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证明另一方在签约当时实际上受到过任何胁迫行为的影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那么对于法院来说,就很难作出肯定性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