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被法院施行限高令的当事人而言,其虽无法享受如乘坐飞机等高级交通工具或星级以上宾馆、豪华酒店以及名贵高尔夫球场等高端消费服务,但并未涉及到所有的出境活动。
详细解释如下:
“限制高消费”具体涵盖了被执行人在日常出行中不得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以及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级交通工具这一项;且若是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之后,除了上述的高级消费及其通常与生活和工作无关的必需消费之外,不允许实施其他的高消费行为,它们包括但不仅限于:
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人为高消费场所享乐;投资购买房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购买非经营所需的车辆;以及度假旅行等等。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