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农村地区进行新建住房的手续流程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首先,由需要盖房的业主向当地的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的建房申请,同时填写相应的《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然后,所属的行政村委及村民代表需对该申请给予签署意见并盖章确认;接下来,业主将上述申请文件连同相关证件送达镇级政府机构进行初审;经过工作人员的实地考察与核实,如认定符合相关规范标准,则会予以批准申请;接着,业主需要前往政府相关部门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以备进一步的行政审批程序使用;经过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进行逐层审查通过之后,再提交给县级规划建设管理局进行最终审批,取得《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最后,当新房建设完成之际,业主需再次向镇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由镇政府协同县里相关部门联合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现场查验,根据实际情况发放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
此外,业主依据此证书,还可向国土资源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
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以内,四人的农户100㎡以内,五人的农户110㎡以内;
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
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