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协商程序:
即双方完全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此程序中,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各自住所地的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
婚姻登记部门会慎重审核双方的意愿真实与否,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以及离婚后续生活规划问题做出全面适宜的安排之后,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批准或者拒绝。
授予登记资格时,婚姻登记局会收缴结婚证书并颁发离婚证书;
2.诉讼程序:
即一方坚决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程序。
在此种情况下,请求离婚的一方可以向被告户籍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接到离婚诉讼请求后,司法机构首先要开展调解工作;如果调解成功,将判定撤诉处分;若是通过调解建立了新的离婚协议,法院将对此进行法律承认。
若调解不成功,司法机构将会依法作出是否允许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