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在新婚夫妇结婚之前,其父母即为他们购置房产提供了资助,则此项出资理应被视作对各自子女的个人赠与行为,除非他们的父母明确地表达过将此笔款项作为对新人夫妇的馈赠。
据此,倘若父母并未明确地表明这就是他们对年轻夫妇的赠与,那么这栋房产便属于孩子们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不得予以分割。
若是父母为支持子女的婚后生活,选择以购买房屋的方式提供财产,那么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相关方是否做出过约定,存在约定的,应该遵照约定的内容来认定;如无明确约定的,则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置,从而在离婚时分摊财产。
夫妻财产的分配形式主要包括协议分段以及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裁决两种途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