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相关法律条款,即: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以变相形式涉及吸收公共存款的行为,如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相应的拘役刑罚,同时附带罚款;若该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其他恶劣影响,将被判处三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样会面对罚金处罚;而情节尤其严重者,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相应额度的罚金。
在此情况下,若是单位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那么将会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单位进行罚金处罚,同时也会对具体负责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的惩罚。
然而,如果行为人在正式提出诉讼之前能够主动地退还所有赃物、赔偿损失,并且能够有效地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那么这样的行为将可以作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