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企业在未经预先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的情况下,终止其劳动合约,该行为应承担向该员工作出“N+1”即额外支付一个月薪酬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首先是当员工出现患有疾病或遭受职业伤害,并于法定医疗期限结束后无法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同时亦无法胜任由雇主另外为其安排的新岗位;
其次是如果员工在当前的职位上无法很好地发挥其能力,并且经历了相应的培训或岗位调整之后,仍然无法胜任新的工作任务;
最后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赖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执行,经过雇主和员工之间的协商,双方均未能就修改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共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