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农村地区,宅基地原则上无法转让或更名至子孙后代,因为它本身就归属于集体组织或者国度所有。
然而,对于个人而言,他们可以进行宅基地上房屋的出售、出租等行为。
并且,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规定,当原使用者将其宅基地之上的房屋予以转售或者出租之后,该当事人便失去了再次申请宅基地的权利。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