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预约合同,一种约定当事人未来缔结特定合同之协议的制度,其精确称谓为“预约”;相较之下,“本约”则专指能确保预约合同得以落实执行而另行缔结的合同。
这两者本质上存在显著区别,因此不应发生混淆。
实践中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间仍存以下三个方面的显著差异:
1.缔结合法性时间节点。
预约主要针对的是谈判过程中未来可能达成事项的预先规划,被视为前契约阶段的合同,当事人需承担包含在其缔约过程中的履约过失责任。
然而,本约通常在民事合同所有权利义务关系都已确定之后确立,双方需严格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类义务属于典型的合同义务。
2.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分野。
虽然从字面意义上解释,预约被判定为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这一划分方式突出了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过程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相反,本约作为要物合同,意味着交付成为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
3.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根本目标。
预约合同缔结的唯一目的是为了促成本约的签署,双方在协商合同时需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即依据预约所确立的各项原则来制定合同条款。
举个实例,在我们日常的购房行为中,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订协议书便是典型的预约合同,此后在约定时间内严格遵守约定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代表着本约合同的正式生效。
法律依据: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