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吗?

最新修订 |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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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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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有的,对于预约合同就是属于双方当事人通过一个合同来约定将来会发生的事实;而对于附期限合同就是属于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从而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
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吗?

一、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有吗?

预约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也是有的;

预约合同是约定于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本约合同的合同。我国民法理论上虽一直承认预约合同,但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

附期限合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作为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

附期限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前者,自期限届到时生效;后者,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例的合同。前者,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后者,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159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所谓条件,是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

综合上面所说的,预约合同和附期限合同两种是属于不同的合同性质,一种是针对于将来发生的事实所进行约定的合同,而对于另一种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利益所约定期限,所以,一般是会根据不同的情形来约定不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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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有什么区别
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首先在时间上面就是不同的。然后就是预期违约的对象,是整个合同,而实际违约则是需要根据实际的违约状态来判定的,一般是有着四种形态的。两个不同形态的违约行为,提出请求权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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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有哪些区别
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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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怎么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怎么区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如何区分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二、附条件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附条件合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其与法定条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由法律规定的,不由当事人的意思取舍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
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此外,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附条件,如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等到父亲死亡,就不能作为条件。
3.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它同当事人约定的所谓供货条件、付款条件是不同的,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附条件合同的所附条件只是合同的附属内容。
4.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如双方当事人不能约定某人杀死某人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所附条件可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生效条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不发生的条件。
在此条件出现之前,也即本条所说的条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当此条件出现后,即条件成就后,合同生效;当条件没有出现(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甲同意把房子卖给乙,但是条件是要在甲调到外地工作过后。这个条件一旦出现后,则卖房的合同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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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合同违约的区别是什么?
预期违约与合同违约的区别是违约时间、违约形态以及提出请求的时间都是不同的。比如说预期违约主要指的就是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的一种具体的违约行为,如果说履行期限尚未到来,那么是没有履行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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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问如何区分附期限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律师回复]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随意条件,是指当事人一方意思决定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即合同的条件成就与否完全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意思。
偶成条件,是指以偶然的事实来决定合同所依附条件是否成就的条件,该条件是否成就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而取决于第三人的意思或者自然事实。例如,甲与乙约定,如果今年没有大旱、大涝,则甲向乙提供若干数量的粮食,则属于自然事实。
混合条件,是指合同所附条件是否成就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以及第三人意思。甲的父母与甲约定,如果甲与乙结婚,则赠甲一套别墅。甲是否能够与乙结婚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甲本人的意思;二是乙的意思,两者缺一不可。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条件是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事实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不同于附条件买卖,即买卖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附条件。条件的成就,是指作为条件内容的事实已经实现。条件的成就是决定法律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失效的问题,因此事关当事人的利益。条件成就的效力,在于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期限是法律行为的附款,是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这里的期限与法律行为的履行期限是有区别的,履行期限是基于已生效法律行为所负义务的履行所加的时间限制。期限的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期限到来的效力在于决定附期限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条件与期限尽管都是法律行为的附款,但两者还是有明显的区别,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而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根本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二、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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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对于不安抗辩权而言,其前提条件是债务履行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无此要求。2、依据的原因不同。3、过错是否为构成要件不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无须对方主观上有过错,而预期违约的构成要求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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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有什么区别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二、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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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合同履行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预期违约的特征:预期违约属于合同履行前的违约,而不是合同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后的违约,所以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发生的时间的区别。正是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因此它具有以下特点:
1、预期违约表现为将来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象实际违约表现为现实违反合同义务。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大多数都有一定的履行期限,在期限到来之前债权人不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所以合同履行期限前发生的违约是“可能的违约”。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或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即使这种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债务人的行为也会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表明他根本漠视了其应负的合同债务,因此应构成违约。
2、预期违约是对期待债权的侵害而不是现实的债权的侵害。由于合同规定了履行期限,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不得违反合同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以提前实现自己的债权,所以在履行期限届至以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只是期待权而不是现实债权,对债务人来说,这种期限也体现为一种利益即期待利益,该利益应当为债务人享有。实际违约侵犯的是已到履行期的债权。
3、预期违约的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主张的唯一条件就是对方当事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将不履行合同的危险,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将标的物转卖给第三人,或买受人在付款期到来之前转移财产和存款以逃避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其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4、在补救方式上与实际违约也有差别。预期违约是一种可选择的违约救济手段,在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违约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消灭,并可要求预期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在另一方当事人实际违约时,依照实际违约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在默示预期违约时,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果已有合同义务的履行时),要求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的保证,如果在合理的期限内默示违约方未能提供充分担保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5、预期违约是一种可能违约。由于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因此是否履行合同取决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一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则预期违约缺乏实际存在的基础,也有一种可能是因一方当事人最终仍不履行合同而转为实际违约,因而预期违约并不必然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一般必然承担责任。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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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
1、前提条件不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而预期违约制度不以双务合同当事人债务之履行存在先后顺序为前提。无论双方当事人是否有义务先行作出履行还是同时作出履行,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在对方预期违约时中止履行合同而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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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预期违约的后果,如何区别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律师回复]
一、预期违约的后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预期违约行为时,毁约方并不一定都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而是否要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取决于债权人的选择,债权人作出不同的选择,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1、拒绝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预期违约发生后,债权人可以用书面、口头甚至沉默的方法拒绝对方的毁约表示,此时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如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行为构成实际违约时,债权人可按实际违约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2、接受预期违约的要求。对于默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担保或撤回毁约表示。如债务人拒绝撤回毁约表示并且不能提供充分的履约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对明示毁约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预期违约的责任。
3、债务人撤回毁约。债务人作出毁约的意思表示后,有权作出撤回毁约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撤回毁约表示的,应视为未作出过毁约表示。但债务人这种撤回却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如何区别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主要有以下区别:
1、违约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而实际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到来时所表现出来的明显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在履行期限已届至时,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客观表现为现实的违反合同的义务,它侵害的是现实的债权,这种违约与实际违约相比违约程度更大,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也相对更大。
2、违约形态不同。预期违约表现为对整个合同的毁弃,包括两种形态,即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而实际违约的形态有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和部分履行四种。
3、提出请求的时间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如果认为,等待履行期到来再提出请求,将使其蒙受更大的损失,或者认为毁约方不可能撤回其毁约的表示,则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立即提出请求,要求对方在履行期到来前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的非违约方不可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前提出请求,因为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还不能说明对方会违约。因此只能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对方发生实际违约行为时,才能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4、违约的责任不同。预期违约的非违约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前行使各种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如要求毁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以及解除合同等。而实际违约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非违约方所遭受的损失,非违约方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一般来说,实际违约应当承担的是完全赔偿原则。所谓的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在合同法中,预约与本约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未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简称预约本约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和本约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二者不能混淆。预约与本约有下列差别:
1、订约时间不同,“预约是谈判期间对未来事项的预先规划”。属前契约阶段合同,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缔约的过失责任范畴。而本约是在民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定型后签订的,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是合同义务。
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受要物约束,强调当事人主观意志在合同成立中的决定作用。而本约一般则受要物约束,交付是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
3、签订预约合同的目的是订立本约,由于本约所约定的义务是合同义务则直接具备履行内容。由预约到本约的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预约所确定的原则贯彻到本约的合同条款中。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条解释实际上将商品房买卖认购书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认定其名为预约实为本约。该条解释为了保护认购人即买受人的利益,即规定了预约转化为本约的条件,从而使认购人的权利保护变得“有法可依”。
如何区分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区分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预期违约与根本违约有什么区别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二、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迟延履行场合,迟延履行并非必然发生根本违约,但如果合同对履行期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履行期之约定在合同中显然处于重要地位时,则迟延履行通常会构成根本违约。对于并非特别强调履行期的合同,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只要迟延方当事人未在允许的额外期限届满前履行合同,亦可以此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
2、履行不能场合,依大陆法系传统见解,履行不能得分为原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区分当事人是否有可归责性而分别可能发生合同无效或债务不履行责任。在当事人具有可归责性的场合,具有可归责性的当事人要承担履行不能之责任,又由于履行不能已使合同的整个目的落空,这种违约行为无疑应作为根本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自得解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场合,在不完全履行场合,通常债务人已履行给付义务,只不过是由于履行义务不完全,会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此时能否作为根本违约则是一个问题。检验的标准仍然要看是否因此而使债权人的合同目的落空,无法简单地一概而论;在债权人合同目的落空场合,或者说危及作为合同关系之基础的信赖关系时,则应作为根本违约,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否则即不能作为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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