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归属问题,根据法规规定,其应当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而附加在土地上的各类物品或作物的补偿费用则应归属于这些物品或作物的实际所有者。
在这个过程中,如若情况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那么所需提供的安置补助资金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承担并且进行管理与运用。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该人员需要被其他机构安置,那么安置补助资金则会直接支付给该安置部门。
除此之外,对于那些并不需要统一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资金将会直接发放到他们手中或者在获得他们同意之后用以支付他们的保险费用。
在土地征收方面,政府必须要保证提供公平且符合常理的补偿措施,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可以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减少由于土地被征收可能带来的生活波动。
同时也应该依法及时且足额地向被征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为他们准备足够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补偿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订这个区片综合地价时,既要考虑到土地原先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量、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求状况、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因素,还要保证至少每三年进行适当的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至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依然由各省市自治区进行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包括房屋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包括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各类附属设施、设备、彩钢结构、钢结构、树木、壁画等(不包括燃气安装、集中供热)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