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这一过程乃是指在市级或县级行政管理机构范围之内,出于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考量依据法律法规所明文规定的权限以及法定程序,对位于国有土地之上的相应单位及个人所有的建筑物和设施等实施征收行动,并且同时向他们提供合理而妥善的补偿。
根据相关的规定,市级或县级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着其管辖领域内的房屋征收以及补偿的整体职能。
市、县级人民政府被明确授权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且称之为房屋征收部门)需履行其职责,负责开展和组织整个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房屋征收以及相应的补偿活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