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夫或妻一方不幸离世,其在婚姻期间所创造的共同财富就属于此婚姻双方的共有资产。倘若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在遗产分配之际,共有财产将先划分出一半成为配偶的个人财产,剩余部分则由继承人继承。通常情况下,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保持平衡。若继承人失去劳动能力并且生活遭遇特殊困境,在进行遗产分配决策时便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安排。对于已经充分承担了赡养责任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过的继承人而言,他们在tradition分配遗产之时可获得额外的份额。然而,考虑到有抚养能力且具备抚养条件却未能履行抚养义务的继承人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或者仅能得到较少的遗产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