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任何因涉嫌经济犯罪行为而导致的拘留期均不得超过37个自然日这一最高限期。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措施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直接负责的案件侦查阶段,当遭遇法律规定的紧急情形且关乎现行罪行或重大嫌疑人时,采取的限制及时性犯罪者和重大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