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公司尚处于负债状况时,而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了变更,这一变更并不意味着会对公司债务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
变更法定代表人并非是在故意躲避债务,原因在于,企业作为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具备独有的法人财产权,并且需要将其全额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责任。
然而,如果公司采用转移财产或实施其它恶意方法躲避债务的话,那么债权方就有权向法庭提起诉讼并请求撤销这些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