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游戏注册主体为未成年人的案例中,我们应当首先遵循惯例进行推断,即游戏的充值行为极有可能是由该未成年人亲自完成的,除非游戏公司能够提供至关重要的反证来推翻这个结论。
然而,当游戏注册主体为成年人人时,则可以确定,充值行为必属成年人操作,除非该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其是未经许可使用了该成年人的账户进行充值。
2、实际情况下,众多游戏平台在实施网络实名制方面力度不足,重视程度不够,这使得大量的游戏账号之间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与账号对应绑定”。
对这些未能严格执行网络实名制规定的游戏平台而言,他们自身已经构成了违反《网络安全法》的轻微违法行为。
基于此,我们不应当让无辜的使用者因为游戏平台的违规行为而承受损失,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应当适当地向游戏平台方向倾斜,除非游戏平台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说明充值行为确实是由成年人操作达成。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可以用书证、物证、人证等证明未成年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