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工伤六级伤残的治疗待遇问题,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社保机构将支付给伤者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总计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总额。
这一数额是依照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进行计算得出的。
第二点在于,在保持与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责任向员工支付津贴,且该津贴应该按照伤者本人工资的60%比例进行计算。
若员工选择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则在此基础上,还能够领取到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此部分金额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义务。
然而,对于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数额,应依据当地相关法规政策予以确定。
以浙江省情来看待这个问题的话,工伤六级伤残的伤者有权领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数额大致等于25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年限则同样等同于25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沪珐高貉薨股胳瘫供凯,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