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行政处罚决定遭遇撤销情形,而随后人民法院又判决被告必须重新做出新的行政行为,那么自然新一轮的行政处罚是完全合法且合乎规范的。在此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重新处罚,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法律依据。同时,在进行行政处罚这一行为时,行政机关理应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全面监督与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