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该情况下,一次性的十个月伤残补助金将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支付。
具体赔偿标准依据2551元作为基本计算参数,乘以十个月即为25510元人民币的总金额。
一旦劳动合同到期无法续签或劳动者个人选择离职,则用人单位需承担一次性的十五个月就业补助金,其数额为2551元乘以15个月,总额达到38265元。
同时,工人工伤治疗结束后,还可以获得四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计算方式也同前述相同,即2551元乘以4个月等于10204元。
因此,综合上述各项赔偿项目,我们可以得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510元加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8265元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0204元共计73979元人民币的总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