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子女有权要求偿还尚未支付的以往抚养费。
在法律规定中,若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但却未能履行约定责任的情况下,子女成年之后有权申请恢复对诉讼时效期内所有抚养费的追溯权。
原则上,申请恢复追溯权利应在诉讼时效内进行操作,在此期限内可以依法索取此前最近两年的抚养费用。
然而,若子女在两年之前就已成年,那么便不再享有此项申请恢复的权利。
在此例外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期限通常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岁结束。
对于年龄超过十六岁、但不满十八岁且以自身工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同时亦有能力保障其所在地区一般生活水准的未成年人而言,其父母有权停止向他们支付抚养费。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