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父母赠予给其子嗣的房产,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将不再作为可进行分配的财产项目。
但若在赠送时,父母并未有明确明示该房产仅给予某位婚姻伴侣单独拥有之意向,则仍可纳入分配之列。
对此类情形,首先应由夫妇双方自主协商制定财产分割方案;若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将会由法定司法机构基于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对子女权益及女方和无过错方权利的保护需要出发,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