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提请及接洽:
任何公众人士或是具备法人资格之机构欲进行公证活动时,须向所处地区具有相应管辖权的公证处提交书面请求,并按照规范填写相关公证申请表格。
2.审查阶段实施:
申办人应对公证处在审验过程中的询问环节予以积极配合,谨慎确保所有在制作笔录中所确认的事项皆准确无误,如无法亲自签字的情况,亦可采用本人盖印章或右手拇指捺印替代。
同时,若公证处认定申办者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尚有不足或者存在疑问之处,会以正式通知书形式通知申办者作出必要的详尽补充或者向相关单位、个人调取必要的证明文件,在此基础上,公证处享有对事件实况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的权力和义务。
3.颁发公证书程序启动:
在经过充分审查核实各项证据材料后,公证处将正式签发公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合同;
(二)继承;
(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四)财产分割;
(五)招标投标、拍卖;
(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证据;
(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