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解除劳动合约方面,违约金需依据合同中的明确约定进行具体计算;
同时,若存在违背服务期承诺之情况,则违约金的数目不得超越用人单位实际提供给劳动者的培训资助款项。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如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的约定,其应按照预先的约定,向用人单位缴纳相应的违约金。
而这个违约金的数目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培训资助总额。
另外,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为服务期尚且未履行完毕的那部分所应分担的培训资助费。
根据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负有保密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且还需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限制的有效期内以月度为周期,向劳动者发放经济赔偿金。
倘若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那么其应当按照预先的约定,向用人单位缴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