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合法的录音证据需同时满足以下三准则:
首先,需要明确提请注意的是,当事人所出示的音频文件不得经过任何形式的剪裁、编辑或是伪造,并且需要保证材料前后衔接紧密,内容未遭至篡改,以确保其具备客观真实性及连贯性;
其次,录音证据的获取过程务必遵守相关法规。
举例来说,若录音证据持有者采取侵犯他人隐私权或者违反法律严禁实施行为所获得的审计凭据(如通过在办公场所或者私人住宅进行窃听等手段),则这些数据因违反了法律规定而无法作为诉讼证据;
最后,必须强调的是,法院在决定将录音证据作为审判依据时,同样会对音频文件中是否存在可疑因素进行严谨的审核评估。
若是相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证据持怀疑态度,并能举出充分的实证予以否认,那么此类录音数据便无法发挥其证明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