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有前瞻性地预见到某项证据极有可能会面临毁灭或是今后再行获取将变得极度困难的情境时,诉讼相关人士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对该项证据实施保全措施,当地人民法院亦可依据实际情况主动采取适当的保全行动。
所有待保全的事实资料都应是能清晰无误地证明有关案件具体事件的文件或物品,具有明显且严重的毁掉、遗失或者在短期内很难再次获得的可能性,同时,这些待保全的证据资料也无法在既设立的时限内向法院提交给其进行核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