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是什么?
诉前保全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需要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诉前财产保全要求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需向法院提交的资料有: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3、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
4、被申请人身份证明:被告是法人的,提交在工商局打 印的企业机读档案资料;是自然人的,打 印常住人口信息表,如被告为夫妻,需证明夫妻关系;
6、律师事务所函;
7、申请保全的财产的所有权证明;
8、担保函;
9、担保财产的权属证明(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明确而没有争议、没有设定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也没有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的证明,原件;
11、担保财产的所有权人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
其实财产保全说白了就是通过司法途径先暂时冻结当事人的财产,但是,诉前财产保全有着非常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当事人并没有任何转移财产的行为,这种转移财产的行为只是当事人假想出来的话,法院不会冻结当事人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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