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所谓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先行设置,其实质涵括了将劳动争议这件事情依法划分为仲裁程序这个环节,而非一种僵化的要求使得所有涉案人员皆需按照仲裁程序来处理矛盾纠纷。
假如我们硬性地希望所有当事人都历经仲裁的整个流程,那么只会大大加剧他们在这场冲突中的疲倦感,与此同时,也不符合法律制定者们秉持的初衷以及有序司法的设想蓝图。
因此,之所以设立当事人先行参与仲裁程序,其核心价值在于尽可能在具备专业素养和能力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一次性地解决这些冲突,以有效地降低人民法院所承受处理案件的压力。
当然,在仲裁过程中出现任何不当行为或结果,我们都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进行纠正和调整,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