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关于工伤鉴定的时间周期一般设定为六十个自然日,但如遇特例情况,则鉴定期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在此过程中,当个人提出工伤鉴定申请并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同意受理之后,工伤职工将被要求前往指定场所接受劳动能力评估。鉴定工作完成以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必须于六十个自然日内出具鉴定报告,对于特例情况最长也仅能延长三十个自然日。在鉴定环节中所产生的费用,工伤涉及人员可先行承担后续再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倘若在工伤认定结论做出后,劳动者的伤势状况确属严重,比如达到骨骼损伤等程度,则极有可能被评定为残疾之标准。此时,他们需要在伤势经过治疗之后逐渐趋于稳定之时,或者是在停止工作和领取薪酬的期限届满之际,向相关部门申请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程度等方面的劳动能力鉴定,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等级鉴定两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