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行政案件,应由最初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然而,如果经过了复议程序,亦可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对于那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内的行政案件,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合法实体,均有权选择首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倘若对于复议结果不满意,仍可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他们还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