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往往同时实施。
行政处罚代表的是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而刑事处罚则体现了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两者的性质显然是迥异的;
然而,当我们面对同一种违法行为时,依照相关法律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行政处罚中的拘留期限与刑事处罚中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相互抵扣,同样地,罚款也可以与罚金进行等额抵消。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