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对于犯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已获准予取保候审的人员,执行机关有权将其重新收押入狱服刑:
未经所处地区执法机构许可擅自离境或迁徙至新的市区及县域范围;即使个人居住地、就业单位以及与外界联络途径发生了变更,也未能在限定的24小时内向负责监管的执法机构进行报告提交相应动态信息;在接到传讯书面通知时,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出庭应诉;通过任何手段干涉证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证言证词;故意销毁相关证据材料,伪造不实证词或作出虚假陈述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