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消费者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置食品时,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则可向前述的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制造商提出赔偿请求。
然而,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能明确告知消费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具体地址以及有效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便应由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消费者进行了赔偿之后,自身拥有追索权,可以向前述的入网食品经营者或食品制造商追讨相关支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