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投资公司是由独立法人自主支配自有资产进行投资活动,并且将投资作为其核心主营业务之一的企业组织。与其他类型的金融信托投资公司有所区别。鉴于此种模式已经经过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明确确认,我们应该鼓励并允许多样化的投资公司设立为行业发展献力,无需经国务院人民银行的审批许可。
2、投资公司在合法合规且内容适当的前提下,有权在公司名称中合法选用“投资”字样,以此标志已经被接受为行业典型概念的身份标识。
3、投资公司需正确区分和界定投资业务与实际经营业务之间的适用准则。举例而言,在投资范围中,"投资"并不意味着投资公司直接经营这一相关业务,而是引申至该公司对某一特定行业或产业所进行投资的范畴。
此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册成立投资担保公司只需具备净资产1000万人民币即可;而对于投资咨询及管理顾问类公司则只需保证金10万元便可开展相关业务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