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发起方资格条件要求如下:
其首位发起责任主体应当是根据国家相应法律法规规则进行设立运营的证券公司或者信托投资公司;首要发起人必须具备良好稳健的企业运营状态,在过去的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均实现盈利;各个发起供应体的实收资本底线要求不得低于人民币三亿元;拟议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需的最低实收资本则设定为人民币一千万元整;
同时还需要提供清晰可行的基金管理策略方案;并且还需拥有资质过关且拥有成熟经验的基金管理专业人士。
法律依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私募基金财产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私募基金财产的债务由私募基金财产本身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