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即使没有签署相关文件,劳动者亦可解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在该情况下,倘若劳动者能够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内只需提前三天)通过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辞呈请求,或者在与其下属单位进行充分磋商之后获得其认可并达成一致协议,抑或存在关联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特殊状况时,劳动者均可选择离开现职岗位。
当用人单位试图以种种方式加以刁难,妨碍劳动者的离职要求时,这将被视为非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至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述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