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同意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条款,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则劳动者有权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举揭发送;亦可向本单位所属工会反映事实详情,请求予以纠正恢复原状;还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裁决。
根据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以及诚信原则建立且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同样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相应的约束,双方须严格遵循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履行,不得任意单方面变更其中规定的条款。
如用人单位违法擅自改变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有权拒绝接受,并在用人单位因此而解除了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取补偿款项;对此类纠纷,劳动者可采取以下合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可尝试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
其次,可向本单位的调解组织发起调解申请;
再次,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最后,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