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国家征收荒山所涉及的赔偿标准问题,按照我们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明文规定,倘若决定要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或荒地实施强制征收的话,其所涉及到的经济补偿项目主要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相关补偿费这几个大类。而具体的补偿单价,据估测大约在每亩土地区域5.3元人民币左右。
当国家决定征收土地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之后,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对于那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意向申请征收土地的行为,他们需要首先展开对拟征收土地现状的详细调查,同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且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重要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少应达到三十天,以充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如果大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的实际情况来修订该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该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携带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则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测算并落实各项费用,确保足额到位,然后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事宜签订正式协议;对于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应如实说明原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